根据相关
法规条款,物业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群体的自愿性主观选择,而不得采取
强制措施或诱导方式来预收任何服务费用。
然而,关于预收时间的限制方面,最高时限不得超出一年,这也在最新发布的《江苏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中予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与业主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预收取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但在预收之时长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
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