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婚姻持
续期间内,夫妇双方拥有权利自由约定财产性质与
产权归属。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约定,即夫妻间于婚姻持续期间针对
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
债务清偿权等进行分配的共识性协议。
然而,此类约定若要具有法律效应,必须遵循如下五项法定原则:
(1)协议双方均需具备完备的
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须为真实意愿,即双方应在完全自愿且不受任何
欺诈、
胁迫的情形下签署协议;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即约定事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权益;
同时亦不得涉及处置其他
家庭成员或第三方财产的事宜;
(例如,不得以生育男孩为前提支付生活费用,或以生育女孩为由提出
离婚等);
(4)婚姻关系须合法有效,若存在
无效婚姻或
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不适用于此协议;
(5)协议须采取
书面形式,尽管公证并非强制程序,但经过公证的协议其
法律效力更为显著,因此建议
当事人在签署本协议之际进行公证,如此便能确保协议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避免因新发争议导致协议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