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倘若因
工伤事故而遭受
人身损害,那么该劳动者或其
直系亲属将有权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赔偿事宜。
与此同时,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
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该第三人提出
民事赔偿请求,对此,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此一来,
受害人将会面临来自
交通肇事者一方的
侵权损害赔偿以及来自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这两种赔偿权益。
然而,鉴于受害人只能依据一次伤害所产生的权益主张权利,因此,在某些赔偿权益方面,法律规定是禁止叠加的,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在实际的索赔过程中,工伤赔偿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受害人亦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两者进行选择性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