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尽管夫妻之间有权利进行财产的约定,但这些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
法律效力,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
债权人以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
债务为由提出主张时,该债务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对此负责,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