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地区
土地确权过程中对于多出土地的
处理方式,其明确规定如下:
倘若某村民一家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在连续两年内并未将其中多余的宅基地面向市场进行转让交易,那么该村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可向乡(镇)级别的土地管理机构提交收回集体
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经过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最终批准之后,方可依法收回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并将其重新规划和分配给其他需要的村民。
然而,若该村民所持有的多余宅基地系通过合法
继承途径获得,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