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长期离家未归达两年之久并经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当地法庭
提出离婚申诉,而法庭通常情况下也会对其申诉予以批准。
具体而言,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的明确规定,即当自然人离开居住地超过两年时间,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各方均可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该自然人宣告为失踪者。
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提出
离婚诉求时,可以先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法庭将会依法批准
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