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便是未被明确鉴定为
工伤的六类典型情况:
首先是在既定的工作时间段以及工作地点中,并非由于执行职务之缘故而遭受损害;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之间,没有恪尽职守,进而遭到
暴力侵害;
第三种情况则是员工因公出差在外进行非职务相关的活动过程中遭受伤害或是失去音讯;
第四种情况则是在
上下班往返路途中遭遇由本人承担
主要责任乃至全责范围内的
交通意外事故;
最后两种情况分别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之后离世,以及由于
故意犯罪、酗酒、吸食毒品、自我伤害、甚至自杀等行为所引发的伤亡结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