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协议离婚过程中需设立冷静期。
在夫妻双方共同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若其中一方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期间内改变主意不愿解除婚约,则有权利向该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指出,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
当事人应当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发放
离婚证书手续,如
逾期未提出请求,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