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地农民,是指其家庭所拥有的耕地资源因法律规定而遭受合法的征收之后,农业户口
家庭成员人均耕种面积小于等于0.3亩的人群。
这种现象在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属于普遍存在的情况,也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经历此阶段时都无法避免会产生的一类国民。
关于土地的征收,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待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申请征收土地时,应首先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以及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至少三十天的公示,广泛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于那些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大于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其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将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然而,如果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则其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将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随着人均耕地的减少,安置补助费也将逐步提高,直至达到年产值的十倍为止。
若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还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