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农村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其必须归属于集体所有权范畴之内。
在进行征收时,相关部门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
征地审批手续,同时还需精心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以
保证补偿行为的
合法性与合理性。
2.根据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依据
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为起点,
逾期支付将导致利息的产生。
因此,在计算
补偿金额时应以该日期为准。
3.在执行补偿条款方面,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若未作具体约定,则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在长期生活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政府还应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妥善安排好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对于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且至少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5.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