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所谓“
取保候审”乃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施以
刑事强制手段之一,即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承诺不擅离所处地点、不故意扰乱侦查工作且能随时接受讯问。
如存在如下几种情况者,则应予以撤销该项措施:
(一)被告有可能实施新的
违法行为;
(二)被告人有可能对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威胁;
(三)被告人有可能销毁、篡改
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串通他人;
(四)被告人有可能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
以及(五)被告人有可能意图自杀或逃离。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