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双方离开共同生活的居所超过整年时间,那么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选择提出
离婚诉讼,便应当由待决方常住之地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而倘若待决方并无常设居住地,则应当由
起诉方在提出
离婚请求之际所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上述两项规定,便可在异地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如何进行离婚诉讼,我们建议您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起诉:
原告需向法院
递交详细的
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的
证据资料;
其次,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据此做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
如若法院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也会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会把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同时告知被告需要作出书面答辩。
接下来,调解:
调解乃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环节,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原告主动撤回
诉讼,
诉讼程序至此结束;
第二,双方
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人民法院依据该共识制作
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一旦送达,即刻产生
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宣告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法院应立即启动下一步诉讼程序。
最后,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有关离婚与否以及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等重要问题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