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当事人均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
(一)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得合同约定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并非毫无限制地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当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了合同目的的落空,合同才得以解除。
(二)在与主
债务履行密切相关的范畴内,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
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约定的
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明确表达或其自身行为向另一方传递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信息。
2.迟延履行。
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另一方的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三)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对于不定期合同而言,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发出通知。
(五)在非由双方过错造成的情况下,若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
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当事人亦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然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并无自动解除权,必须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方可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还须首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方可提出解除申请。
(六)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