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非法建筑物应当由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部门来实施强制拆除。
具体而言,当此类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域之内,且未获得任何与
建设工程规划有关的许可证明,或者是违反了已获得的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而进行建设活动时,如果此行为已经对城市总体规划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那么当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施工。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