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对于一户拥有多个
宅基地的状况,并非全部都会被政府回收,具体实施方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
合法的一户两宅将会得到相应的
确权与处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因家庭分户、回迁安置或者子女
继承等原因导致的
一户多宅现象;
2.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一户多宅情况。
然而,非法的一户多宅则会依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依法处理:
针对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转让:
非法的一户多宅,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组织内的其他成员;
(2)有偿使用:
如果宅基地总面积超出了当地建筑面积标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3)自愿有偿退出:
若居民在城市购置的房地产已达到城市落户标准且其户籍也已脱离农村社区,那么,根据原农户个人意愿,该宅基地可以予以有偿退出。
2.强制收回:
以下是强制收回
农村宅基地的几种情况:
(1)农户新建住房后,原来的旧房没有及时履行拆除义务;
(2)申请人在申请宅基地过程中,采取
欺诈行为获取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
(3)建筑物居住者不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却强行占用农村社区宅基地建造住房。
3.暂时保留:
考虑到部分农村建筑为并排多层,若毁坏原有建筑物会对周围邻居的居住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此外,部分祖辈遗留下来的房产、古建筑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可以考虑予以保留或者开发成旅游景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