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因工受伤的
劳动者在接受医疗救治时,应优先选择在经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诊,若事发突然需要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就近接受医治。
针对因公
伤残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只要其符合国家制定的《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均可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需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其次,对于因公受伤而需住院治疗的劳动者,其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后,经过经办机构批准,前往统筹地区以外接受进一步治疗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支付,具体的支付标准则由统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
工伤患者所患疾病并非因公导致,那么他们将无法享受到
工伤医疗待遇,而应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此外,对于那些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工伤患者,只要其所产生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同样也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