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租赁期内若遭遇土地征收,租户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
对于这些赔偿的计算与标准,将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原始用途进行衡量评估。
关于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一般而言,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金额均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还需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代表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并且这种意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将自动失效。
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村民自治才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必须确保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必须充分保障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成员或村民被剥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的情况,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的,为了让更多的人分享到集体收益,只能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化利益,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重要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集体成员也应该考虑自己为集体所尽义务的程度,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