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以下所述的特定地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首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
其次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接着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最后是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