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征收土地所导致的经济
损害赔偿,一般设定在该耕地被征收之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之间;
对于因为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
赔偿,则根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
至于附属设施和青苗遭受损坏的赔偿,具体数额将由被征收人员所属地区内的政府来决定。
另外,在征收土地时,我们必须
保证所给予的补偿要公平、合理,以确保被征收土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且他们的长期生存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时所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
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应该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值而确定。
在决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分析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的品质,土地的产量,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供需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至于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地上的附属设施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来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