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形下,以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以实现
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各方
当事人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
而倘若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则有权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在此过程中,任何提出
变更抚养权要求的一方都必须对其主张的
变更原因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