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父母拒绝让对方探望其子嗣,此时便有权寻求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
然而,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法院不可直接针对子女的身份或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而应采取包括
拘留与罚款在内的强制性措施,以促使拒绝协助一方行使探望权者积极配合并协助另一方行使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