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遭受
意外伤害,而校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教育与管理义务,那么校方就需对该起事故负有相应的
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
法规,对于那些年幼缺乏判断力且正在接受教育或生活照顾的学生来说,他们人身安全一旦受到了侵害,如果校方在此期间未能充分地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