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企业在遭遇
拆迁时,将享有如下补偿权益: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暂时性安置的补偿;
最后,对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