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存在若干份互相冲突之内容时,我们通常会以遗嘱人生前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作为被法律认可为合法有效之遗嘱。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遗嘱人若已经订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者,则应以其最后所立之遗嘱为准绳。
针对于遗嘱效力,其要求
行为人必须具备与此种遗嘱行为相对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该行为亦需基于遗嘱人真实之意思表示以及遗嘱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之规定等条件。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