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
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案件,通常情况下,罪犯在刑期一年内便可获得释放。
在经过法院正式审判之后,需要用判处的刑期扣除已经在看守所内度过的
拘留期限。
如果剩下的刑期不足一年,那么剩余刑期将继续在看守所内服刑,而在看守所内,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
减刑的。
若剩余刑期超过一年,则会在一定时间后根据剩余刑期的长度,将罪犯送往不同的监狱进行服刑。
在不考虑减刑因素的前提下,
刑事判决书上所标注的截止日期即为罪犯获释的时间。
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服刑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减刑,但如罪犯有
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减刑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三)具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行为;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关于减刑的限度,主要规定如下:
1、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