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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犯罪法律。
所谓信用卡
欺诈罪,系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信用卡的相关管理
法规,从而利用信用卡实现其诈骗目的,通过这种手段获取到的财物价值达到了较大数量标准的行为。
在这里,“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
伪造、废弃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来实施诈骗活动。
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那么他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
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