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按揭购房,若一方在婚前单独购得,则该房产应被视为个人所有,即属于夫妻中的单个成员的
私人财产。
比如,如果在婚前就已经签订了
不动产权属买卖合约,且是由购买者以其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同时在银行
申请贷款,那么在婚后,这笔贷款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房产也会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会将此房产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并且在
离婚时,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分配这部分财产,如果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会做出裁决,将该房产判给登记人一方,同时要求登记人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