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纪录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视为借款凭证的一种有效载体。
这类
证据通常属于法定证据分类中的“电子数据”
类别,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转账行为是否真实、客观,以及能否充分地展示出借款及还款
法律关系的存在性。
若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核实,转账纪录能够得到确认并被采信为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那么它便可直接用于证明
借贷关系的存在。
例如,当原告所提交的唯一证据仅仅是转账纪录,且该纪录明确显示转账目的为支付借款本金时,那么这份转账纪录就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
民间借贷关系。
然而,如果转账纪录上并未详细注明转账用途,而被告又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的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
债务,并且被告还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么此时,原告仅凭借转账纪录可能无法完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