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方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符合以下特定情形之一者,可依法予以实施扣留拘禁措施:
1、正在策划或积极实施
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际立即被察觉的人士;
2、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
证人当面指控其
涉嫌犯罪的人员;
3、在个人居所或日常生活中被发现存在
犯罪证据的人员;
4、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尽、逃离现场或已经开始逃亡之路的人员;
5、具有毁灭、篡改重要
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人员;
6、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
身份信息的人员;
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
由于
欠债不还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因此,此类情况通常并不会导致
被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