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购
买房产并单独签订
购房合同,那么
结婚之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房贷偿还行为也应该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责任,这部分房产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而是被明确规定为男方的
个人财产。
在
离婚诉讼中,这部分房产将不会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然保留其原有所有权归属给男方。
然而,如果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并且在结婚后以夫妻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那么即使是男方在婚后承担了
房贷还款义务,此房产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有权就房产的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需要通过法院依据房产的实际状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