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遭遇
债务人拖欠借款且未能出具书面
欠条的情况,
债权人可尝试搜集各类能证实欠款确实发生过的相关
证据,以发起
诉讼请求追讨债务。
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规定,出借方在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之时,应提交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直接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