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从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
公诉书起算至最终
开庭审理,整个流程大约需要耗费一个自然月份的时间。
针对那些表现出明显悔过和承认罪行且
物证充分确凿的
违法者,可能会在三周左右得到安排进行法庭审理。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法院应在何种期限内启动
庭审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却明确要求法院必须在两个自然月之内完成所有案件的审判工作。
由此可见,当法院接收到来自检察机关的正式
起诉后,其所能安排的
开庭时间最长不得超出两个自然月这一上限。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