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借据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索还借款。
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可以凭借借款沟通过程中的短信记录、微信或者其他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
证人证词等多种方式来为其索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
证据。
其次,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此外,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载明债权人姓名,而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那么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如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会依法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