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使用仿冒的
信用卡或借助虚构的
身份证明成功申请到的信用卡;
(二)故意使用已失效或注销的信用卡;
(三)未经允许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故意以透支额度超过规定而无需归还为目的的透支行为。
以上四种行为被统称为“恶意透支”,具体定义为:
持卡人蓄意以
非法占有所持有的资金为目的,通过超过预先设定的信用额度或连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所有
债务,且遭到发卡银行电话
追讨以及书面通知后却仍无悔改之意的行为。
此外,对于偷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