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借款行为时,我们应当选择签订借据而非
欠条。
需要明白的是,借据与欠条两者间存在显著差异,它们在法律层面所体现出的含义及产生的效力均大相径庭。
欠条,顾名思义,其
适用范围广泛,既可用于
债务拖欠,亦可涵盖物品拖欠等情况,其背后所依托的基础
合同关系亦呈现多样化特点。
因此,鉴于双方之间存在
借贷关系这一前提条件,我们应优先考虑采用签署借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