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方面的纷争,其
诉讼的主要参与者理当为缔结订婚契约的男女双方
当事人。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倘若二人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且女方坚持拒绝归还男方所支付的彩礼款项时,那么男方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请求女方偿还该项彩礼费用。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坚决支持男方的
诉讼请求。
反之,若双方已经成功领取了
结婚证书,但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此时男方若提出在
离婚之后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诉求,人
民法院亦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