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并无触犯
刑法之事实,则应当撤销该案件;
如其已经被
逮捕,亦需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同时需将此情况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司法机关。
当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必须上报上一级领导进行审查批准后,再撰写一份详细的撤销案件报告。
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处理由其直接受理侦查的
刑事案件时,如果确认被告人依法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也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对于此类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同样地,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后,需要撰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将其报送检察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