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
非法拘禁他人或采取其他不当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甚至剥夺其
政治权利。
若在拘禁过程中伴有殴打、
侮辱等严重行为,则会加重
刑罚。
对于前述罪行,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如导致他
人死亡,则需接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若在拘禁过程中使用
暴力手段致使他人
伤残、死亡,则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此外,若为追讨
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处罚。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触犯前述三项
罪名者,应依照前述三项规定
从重处罚。
关于
管制的期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