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届九旬的老者是否具备设
立遗嘱所需的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意识是否清晰明了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以下是设立遗嘱的必要条件及其相关阐述:
(1)立遗嘱人务必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判定
遗嘱人是否具备设立遗嘱的资格时,应当以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的那一刻为标准。
在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之时,他必须具备
行为能力,否则,由无行为能力者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者所设立的遗嘱将被视为
无效遗嘱。
(2)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的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可靠。
在判断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时,同样应当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那个时刻为准。
如果遗嘱人在神智不清醒的情况下设立遗嘱,那么该遗嘱将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