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这一术语指代的是对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的
法律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即锁定以及单独监禁等方式。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地划分为三个
类别,这些类别依次对应着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法院判决结果,它们分别是
刑事案件中所实施的
刑事拘留、
治安拘留以及
民事纠纷处理中可能出现的民事拘留。
其中的刑事拘留,是在涉及到严重罪行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而
行政拘留则属于
治安管理部门进行
治安行政处罚时所采用的手段;
至于民事拘留,它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举措,通常出现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之一。
1.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派驻的执法者通常会先对涉案人员实行最多14天时间的刑事拘留,这段时间是从涉案的个人被关押进入看守所开始计算的。
在这个为期14天的时间段里,相关机构有义务向审判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批准。
若审判监督机构在接收到申请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核的时间为7天,这7天将被计入14天的总期限之内,若通过了审核,那么涉案之人将面临
逮捕;
反之,如果审核未通过的话,涉案之人可以得到释放或者由法院改变其所面临的
强制措施。
2.针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间来说,其期限可长达37天,同样是从被判定有限制自由的涉案人士被关入看守所之日算起的。
在这个为期37天的期限内,
侦查机关必须向审判监督机构提交申请并等候审批。
此次审核需耗费7天时间,而且如果审核通过,那么审判监督机构就必须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通过,那么涉案之人将面临逮捕;
否则,涉案之人就将获得释放或者由法院更改其所面临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