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这一特殊情况时,我们仍可依法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
然而,当被告患有足以导致其完全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之疾病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另行指定合适的
监护人,由该监护人
代理其参与离婚诉讼过程。
人
民法院在处理此类
离婚纠纷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应依法作出准许
离婚的裁决。
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持续
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