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无疑是承担借款
证据职能的可选之一。
在证据
类别中,转账记录通常被划分为电子数据类型。
一旦转账记录得以证实其真实性和客观性,足以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的确立,那么经过法院审理证实后,便能将其视为借款证明加以采纳使用。
然而,如若原告仅持有转账记录这一份单一证据,且转账记录上明确标注转账目的为支付借款本金时,那么这份转账记录便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民间
借贷关系。
然而,倘若转账记录上并未对转账用途进行详细说明,而被告却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的转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
债务,并且被告还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抗辩观点,那么此时,原告仅仅凭借转账记录就无法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