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
拆迁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时,作为被拆迁者我们有权在
行政部门做出征收补偿决议之后的六个月之内,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倘若已经正式提交了
行政复议申请的,我们应该在接收到复议结果后的十五天期限之内,及时发起相应的法律
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拆迁争议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这同样适用于所有与房屋拆迁相关的
诉讼案件。
然而,最长的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的
诉讼请求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时效范围内进行提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