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建房屋的
强制拆迁行动经合理且合法的程序确认无误,并且是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作出的决定,那么该行为并不涉及补偿事宜。
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如果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活动,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
若
逾期仍未得到纠正,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此外,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若
当事人未能及时停止建设或逾期未予拆除,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