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时,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决策过程必须体现出高度的民主性,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务必充分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
其次,程序的
合法性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再次,信息的透明度是保障公正性的关键,因此,征收补偿的具体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最后,公平
补偿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底线,对于各类费用的支付,我们应该坚持每个人都享有同等权利,并且在相同地区实行同样的价格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