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进行
离婚诉讼并寻求视听类
证据支持时,需特别关注以下三点关键内容:
首先,录音的具体时间须在录音过程中有明显展示;
其次,在录音中务必明确各相关
当事人的
身份信息;
最后,为确
保证据的充分有效性,建议选择具备优质录音性能的录音设备,以呈现清晰无误的语音数据,从而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出证明事实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
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