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了
信用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等手段,使其获得财物
数额较大之行为。
此处所称的“信用卡”,多数情况下是指行为人通过使用
伪造、已失效或被他人盗用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
诈骗犯罪的一个分支,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此类案件中,信用卡被视为
犯罪工具。
若行为人将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则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对于此类犯罪,根据
犯罪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罚金;
情节较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者,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