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
犯罪的最高
刑罚为
拘留三十七日。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拘留的对象需经
逮捕方可继续进行侦查或审理,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可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而对于公安机关所呈递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之日起的七日内,依法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