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机关拆除
违法违规建筑具备法律依据。
城管部门作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直属
管辖的城市管理机构,依据我国《城市规划法》中对相关规定进行参考与执行,对于那些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了明确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或者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决定之后,依然选择继续施工或
逾期未予响应拆除的参与者,其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指定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必要手段加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