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讨论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
赔偿那些对土地进行投资的人士,从而弥补由于他们的土地投入损失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如果此地面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那么相应的补偿将会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反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出去,则补偿款项应归属受让方享有。
其次,安置费也是其中之一。
这种情况下,
补偿金应该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表彰他们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付出的代价。
如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能够提供同等面积的土地供其继续
承包,那么这部分补偿费便可交由村集体处理。
然而,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为其提供了妥善的安置方案,例如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那么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付至负责安置该村民的单位手中。
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有权选择拒绝接受安置或者寻求其他承包地,同时坚持索取补偿费。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
土地补偿费。
这笔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失去
土地所有权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它理应归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均有资格分享这笔土地补偿费。
对于有利于人民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国家会给予大力支持,并在得到认可后对荒地荒山进行开发利用,而开垦者将拥有
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